| 1. | 所有進貨及費用應確實索取進項憑證,並核對公司抬頭、日期、統一編號、金額是否無誤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包括水電費、郵電費、加油單、交際費、文具用品等。  | 
            
              | 2. | 普通收據可依法入帳但不得扣抵營業稅,公司行號仍應按規定取得,以免成本或費用不夠。水電費、郵電費若非以公司行號為抬頭,沒有公司行號統一編號之憑證亦不得扣抵營業稅。  | 
            
              | 3. |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支出及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等之貨物或勞務及自用乘人小汽車等進項憑證之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法19條)。  | 
            
              | 4. | 與公司相關業務無關(例:個人或家庭支出)之進項憑證不得列帳與扣抵。  | 
            
              | 5. | 索取普通收據請蓋上該行號之免用統一發票章,且顯示有統一編號者方為有效憑證。 | 
            
              | 6. | 加班費免稅標準為總時數一個月46小時,超過部份視為員工薪資所得。(加班記錄表應詳實清楚記載)  | 
            
              | 7. | 伙食費每人每月最高以新台幣1800元為限,超過部份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 
            
              | 8. | 交際費依進貨、銷貨、銷貨類型計算合計限額,全年列支總額,不得超過限額  | 
            
              | 9. | 銷貨發票品名與進貨品名相同並可供相互勾稽。 | 
            
              | 10. | 薪資之發放應編製薪資印領清冊,並注意有無扣繳問題。薪資以外的給付應依法辦理扣繳,扣繳稅額2000元以上即需辦理扣繳。扣繳標準表可向本事務所索取。  | 
            
              | 11. | 公司戶之活存於年終確定取得扣繳憑單,以免漏列利息收入。  | 
            
              | 12. | 若有進貨退出(或折讓)之情形,須取得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交給本事務所作帳,不可跨期申報。(如1,2月這期就要在本期申報,不可跨至3、4月才申報)  | 
            
              | 13. |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需當期扣抵,切勿遺漏)  | 
            
              | 14. | 避免取得非交易對象之發票或虛設行號的發票。支付貨款之資金流程可供查驗,並請多利用本票、支票、匯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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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定期依據期中報表,參考各項費用之限額規定,便於補列各項費用、作合理的節稅規劃。 | 
            
              | 16. | 將可扣抵進項稅額憑証依下述分類:․三聯式統一發票。
 ․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或載有稅額之收據(例:水電費、電話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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